聲請迴避
日期
2024-12-13
案號
NTEV-113-埔簡聲-5-20241213-2
字號
埔簡聲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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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家囷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埔國簡字第1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怡伶法官間聲請迴避,未據繳 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