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TEV-113-埔簡調-37-20241113-1
字號
埔簡調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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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國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頎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雖以聲請人之債務人郭芳頎為被告,然本件起訴 狀及所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已載明郭芳頎、郭芳泉、郭秀卿、郭美玲就本件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公同共有,原告應審酌本件請求之性質究屬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或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而分別確認是否已將被繼承人全體遺產列為本件分割標的、是否將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列為本件當事人,以及訴之聲明有無欠缺後,提出載有正確訴訟當事人、訴之聲明及分割標的之起訴狀。如係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亦應提出被繼承人正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有部分,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提出對相對人郭芳頎之債權憑證或債權證明文件。 三、併查明本件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郭芳頎之權利,復將郭芳頎 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