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EV-113-埔簡-124-20241231-2
字號
埔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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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仲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旻騏 楊進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802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