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8

案號

NTEV-113-埔簡-170-20250108-1

字號

埔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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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原 告 蘇丁福 蘇福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林美珠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宗祐律師 追 加被 告 蘇鴻賓 蘇鴻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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