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EV-113-埔簡-19-20241203-2
字號
埔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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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0,803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