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NTEV-113-埔簡-228-20250310-2

字號

埔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埔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黃熠程 被 告 張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2,382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復有意願到庭,此 有被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出庭意願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用,該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埔里簡易庭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狀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因行言詞辯論需要,有提解被告到場以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通知被告墊支上開提解費用。如被告逾期不為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