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EV-113-投再小-1-20250123-2
字號
投再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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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希傑 再審被告 劉文輝 曾雪囿 劉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再 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 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