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EV-113-投原簡-19-20241210-1
字號
投原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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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19號 原 告 謝佳樺 被 告 鍾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 摺等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詐欺並取得財物,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惟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起訴時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又依原告所提出起訴狀暨所附證據資料,無從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或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權,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