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NTEV-113-投原簡-8-20241023-2
字號
投原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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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原簡字第8號 原 告 鄒為宗 被 告 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各如以新臺幣96,200元、新臺幣17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