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NTEV-113-投小-460-20241021-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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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60號 原 告 李佩珊 被 告 李偉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可能遭他人做 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財物所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22日20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碧山路某7-11便利商店旁,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之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Instagram及Telegram誆稱可代操投注運彩,穩賺不賠等詐騙方式,對原告施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24日15時37分,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匯至本案帳戶,旋遭提領,以製造資金斷點以掩飾、隱匿該詐騙集團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被告上開幫助洗錢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投金簡字第84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而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受有上開2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沒有和解意願,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第11-17 頁),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就前開詐欺行為,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為有理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