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EV-113-投小-490-20241231-2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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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90號 原 告 張芷菱 被 告 LINDASARI(中文名:琳達) FERI SETIONO(中文名:油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LINDASARI(中文姓名:琳達,下稱琳達) 與被告FERI SETIONO(中文姓名:油諾,下稱油諾)係男女朋友,原告係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琳達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與原告就系爭房屋3樓約定有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並約定不得使用系爭房屋1樓電源,詎琳達及油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利用原告並未居住系爭房屋之機會,琳達、油諾均於112年3月20日起,分別至同年7月18日、5月6日止,在系爭房屋1樓外,分別以將琳達、油諾各自所有之電動自行車充電線插入系爭房屋1樓設置之電源插座之方式,竊取原告付費之電能。而被告於事發後之同年8月即避不見面亦未繳納租金,亦未向原告表示終止租約、歸還大門磁扣及房間鑰匙,使原告不能完成系爭房屋點交及將系爭房屋出租他人,原告因而受有不能出租他人之每月租金損失,迄至113年3月18日租約期滿,被告亦置之不理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就竊電部分: 被告就原告所提告之竊電行為,業於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2 4號(下稱該案)刑事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該案判決各判處罰金5,000元及3,000元,且該案判決中尚提及被告所竊取之電能犯罪所得最多僅為1,490元,惟琳達已於112年10月8日匯款3,027元(包含水費300元)予原告,則被告就竊電行為,已賠償原告2,727元,顯高於所竊取之電費1,490元,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無理由。 ㈡就租金損失部分: 原告就此部分並未明確說明請求之金額及依據,亦未提出相 關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且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2項之約定,縱使被告提前終止租約,且並未提前通知原告,亦僅須賠償原告一個月租金數額之違約金,即5,000元,且亦得自琳達先前給付之10,000元押租金扣除,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損害等節,業如前述,惟就原告所主張之賠償責任之範圍、項目、金額等節,仍應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如原告未能舉證,即不能認原告該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合先敘明。 ㈡經查,本件原告自起訴時,即未具體敘明請求給付10萬元之 損害項目及金額,且經本院以113年9月4日發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請求10萬元之項目、金額、依據分別為何,該函亦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頁)為證,再經本院於113年10月8日發函,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以計算式呈現請求之10萬元項目、金額及依據分別為何,及一併提出被告占用系爭建物及被告歷次租金繳納紀錄,以說明被告自何時起未繳納租金,該函亦於同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1頁)為證,然原告於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仍就訴之聲明請求10萬元之項目、金額、如何計算得出,均無法回應,僅陳述:「再具狀補正。」,而關於系爭租約,原告亦未攜帶到庭,僅陳述:「我具狀一併附上租約影本。」,經本院諭知原告應於下次庭期前14日將應補正事項補正到院等情,有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在卷(見本院卷第68、69頁),然迄至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仍未將上開證據補正到院,亦未前來開庭,致本院無從特定各該項目之請求範圍,審酌各該項目是否有據,應認原告就其請求之10萬元,未盡具體化陳述義務,亦未舉證證明其確實受有此部分損害,故其請求,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