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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2
案號
NTEV-113-投小-516-20241202-2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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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美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貿亭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賢 訴訟代理人 林榮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