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NTEV-113-投小-522-20241113-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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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22號 原 告 李雨璇 被 告 巫珮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