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2
案號
NTEV-113-投小-564-20241212-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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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64號 原 告 信用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世禎 被 告 官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68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8,6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