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NTEV-113-投小-566-20241125-2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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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浤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品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8,15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