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EV-113-投小-577-20241230-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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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77號 原 告 林純華 被 告 劉凱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2年9月間,約明由原告提供新臺幣(下同)6萬 元之資金供被告投資虛擬貨幣市場,由被告負責操盤,獲利則由原告分潤。期間被告共計操盤獲利3次,僅將第1次獲利款項1,500元轉予原告,即於112年10月間告知原告將退出虛擬貨幣之投資,經原告以被告需歸還投資本金6萬元為條件而應允之,原告屢經催討均未獲給付,爰依兩造間還款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兩造間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內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第17頁至第46頁),原告雖未就本件投資關係是否為保證獲利、保本乙節,提出相當之事證以證其詞,惟參諸兩造間對話紀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本件投資本金,經被告答覆:「你放心我會想辦辦法先拿給妳」、「我盡快處理,因為我這邊真的也挺困難的」、「我目前的班不是很穩定剛開始加上我的帳戶被凍結。放心我一直都會面對的」、「我這幾天先湊」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足證被告有償還原告本件投資本金之意思表示,是原告依兩造間還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本件投資本金6萬元部分,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還款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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