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NTEV-113-投小-581-20241206-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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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林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22,030元,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臺中市新社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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