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EV-113-投小-585-20241230-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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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58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方建閔 被 告 陳金山 李庾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