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EV-113-投小-598-20241203-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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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598號 原 告 楊素娥 被 告 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6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金簡字第868號受理繫屬中,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前開詐欺犯行是否確定,直接影響本件原告是否因受騙而受有如其聲明所示損失之認定,堪認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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