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NTEV-113-投小-600-20250207-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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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0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林雅玲 被 告 王永慶(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 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登 記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王永慶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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