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NTEV-113-投小-608-20241128-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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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 告 陳奕寰 居陸軍馬祖地區支援營醫療連(設馬祖南竿○○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訴訟,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經本院以113年度投補字第564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