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NTEV-113-投小-629-20250124-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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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 告 徐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61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