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NTEV-113-投小-645-20250213-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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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45號 原 告 方女琴 被 告 李柏緯 邱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39號),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