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NTEV-113-投小-665-20250123-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665號 原 告 黃瑋倫 被 告 董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 簡易庭以113年度潮小字第458號裁定移轉管轄前來,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5日因匯款錯誤,以自動提 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5,500元入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交易明細為證,並有中信銀行113年8月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63732號函檢附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