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EV-113-投簡更一-2-20241231-2

字號

投簡更一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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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鴻銘(洪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洪家晟(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洪家菱(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瑄(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豪(即許耀男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洪秀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41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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