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日期

2024-11-22

案號

NTEV-113-投簡聲-23-20241122-1

字號

投簡聲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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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簡妙真 洪國維 吳國源 楊萬福 郭松龍 古馨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麗容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 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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