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1
案號
NTEV-113-投簡調-86-20241001-1
字號
投簡調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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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代位人 葉泳妍即葉美君 相 對 人 葉俐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9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 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意旨參照)。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訴請分割其與 相對人間所繼承之遺產,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就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與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各為1/2,其等繼承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392元,則被代位人葉泳妍即葉美君就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為771,196元【計算式:1,542,392×1/2=771,196】,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1,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