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NTEV-113-投簡調-98-20241126-1

字號

投簡調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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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新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重測前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手抄謄本(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有共有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共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以表格逐筆計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應繼分。 四、本院已調取上開土地相關資料後已命原告到院閱卷,原告雖 已閱卷,然迄今仍未表明其他相對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應繼分及分割方法,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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