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6

案號

NTEV-113-投簡-303-20241126-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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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03號 原 告 黃年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東睦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裕浩 訴訟代理人 吳明道 被 告 樂安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宏諺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複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4時25分 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 月10日宣判。惟因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樂安長照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皆有變更,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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