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NTEV-113-投簡-375-20241015-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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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明軍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邱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66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 113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400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