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NTEV-113-投簡-425-20241016-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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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25號 原 告 許宏洲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被 告 吳國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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