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NTEV-113-投簡-457-20241106-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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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57號 原 告 安和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釵 訴訟代理人 楊金朝 被 告 鍾騰隆 原住南投縣○○鎮○○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 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有關「車牌號碼000-000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