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NTEV-113-投簡-494-20241028-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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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494號 原 告 承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泉 被 告 吳伯銓 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 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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