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NTEV-113-投簡-519-20250307-3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正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丞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