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NTEV-113-投簡-526-20250117-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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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26號 原 告 劉妍秀 訴訟代理人 鄭又綾律師(民國113年9月6日終止委任) 林君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連詩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占魁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土、陳寬柔、陳 寬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含 再轉繼承人)現戶謄本(含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 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具狀更正本 案被告資料、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 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又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共有人陳土、陳寬 柔、陳寬藝已於起訴前死亡,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起訴對象,原告雖已陳報陳土、陳寬柔、陳寬藝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等相關資料,惟上開資料尚有缺漏(如陳寬柔之長子、三女為何人等),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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