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NTEV-113-投簡-528-20241216-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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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癸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