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NTEV-113-投簡-537-20241204-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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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孔晨媛 蘇雪女 張晏良 金丹薇 金倢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孔晨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535元,及其中340,748元 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孔晨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給付之。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孔晨媛負擔,如對被告孔晨媛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2,53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孔晨媛於民國107年8月7日邀同被告蘇雪女 、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為一般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由孔晨媛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8月14日起至117年8月14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機動計算(目前合計為年息0.79%+2.84%=3.63%)。孔晨媛應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每月14日繳付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孔晨媛自110年12月14日即未依約還款,滯欠本金992,68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孝字第31297號受理執行,經拍定後,原告獲分配受償703,076元(其中包含110年12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之利息51,139元、本金651,937元),尚不足受償342,535元,孔晨媛應負清償責任,並應給付其中本金340,748元部分(992,685元-651,937元=340,748元)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而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為孔晨媛之一般保證人,應於孔晨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代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孔晨媛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表示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㈡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主張相符之台中商業銀行個人 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委託扣款代償授權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3年5月28日111投金職雨字第244號函、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放款利率查詢單、放款繳息明細表、債權計算明細、台中銀行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台中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通知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37頁、第73至12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執孝字第31297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況孔晨媛於本院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情,有本院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3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為孔晨媛敗訴之判決;又蘇雪女、張晏良、金丹薇、金倢伃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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