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NTEV-113-投簡-566-20250305-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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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林萬勝 許永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賢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許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㈡確認許子成之繼承人,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㈢本件起訴狀之繼承系統表雖有記載拋棄繼承,然未檢附拋棄 繼承資料或司法院家事公告資料,請一併補正。  ㈣如因繼承致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有所變更,應特別註明,並補 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 三、原告陳報之書狀及證據資料,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影 本,以利寄送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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