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NTEV-113-投簡-572-20250115-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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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家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原建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32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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