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NTEV-113-投簡-574-20241205-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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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574號 原 告 翁鍵樺 被 告 陳詩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9號),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