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NTEV-113-投簡-583-20241216-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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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陳昶名 複 代理人 林柏全 被 告 許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然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