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罰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NTEV-113-投簡-584-20250107-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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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584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菘輔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勳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區○○○路0段0號9樓之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市○○區○○○路0段0號9樓之 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