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NTEV-113-投簡-623-20250211-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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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冠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茂盛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