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EV-113-投簡-640-20241203-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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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40號 原 告 秦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鈞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年籍資料、 正確國民身分證號碼、住居所,並檢附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甲○○及其國民身分證號 碼、住所,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陳報之被告甲○○國民身分證號碼,並無該字號資料存在,以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之對象、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起訴應備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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