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NTEV-113-投簡-657-20250221-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柏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2,5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