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9

案號

NTEV-113-投簡-666-20241129-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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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66號 原 告 鍾築青 被 告 曾霆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3年10月7日提出相同內容起訴狀到院,然並未依該項裁定內容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之聲明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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