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NTEV-113-投簡-667-20250124-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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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凱琪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3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3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