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NTEV-113-投簡-694-20250225-2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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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94號 原 告 游柳培里 被 告 孫誌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532 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現羈押於法務部○○○○○○○○,復有意願到庭,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簡表及出庭意見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用,該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簡易庭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況狀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因行言詞辯論需要,有提解被告到場以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通知被告墊支上開提解費用。如被告逾期不為墊支,本件訴訟程序應依法視為合意停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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