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NTEV-114-埔小-4-20250325-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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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楊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62元,其中新臺幣5萬0,275元自民 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