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NTEV-114-埔小-6-20250227-1

字號

埔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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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埔小字第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陳耀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6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26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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